公告公示

关于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内控管理相关制度的公示

作者:浑南区 点击次数:149 发布时间:2020-10-22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内控管理相关制度的公示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建立健全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省、市农机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现将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内控管理相关制度公示如下。

附件1: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附件2: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度

附件3: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管理制度

附件4: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附件5:浑南区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查处管理制度

 

浑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

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省、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一、工作职责

1.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2.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及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全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3.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做好农机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实等工作;并组织乡镇部门做好村级公示及账号比对等工作。

5.审核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6.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7.乡镇部门要协助农业农村局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信息公开公示,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调查处理。

二、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建立健全覆盖区、街两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责任制,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2、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执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公开渠道,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和信息公开。

3、强化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骗(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督检查情况。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结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加强自查自纠,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较大范围的违法违纪案件。

4、落实工作部署。严格执行年度省、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评办法。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报送数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5、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农财两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

三、责任考核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违规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二)供货企业责任追究

供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

3、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4、价格虚高,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5、以降低补贴机具配置,以次充好。

供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上报省、市农委,省、市农委将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告诫、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进一步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责任追究

购机者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

防控机制建设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浑南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把党的惠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等方针。通过梳理工作流程,查找风险岗位和风险环节,制定预防和控制风险措施,明确风险防控责任,着力构建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健康运行,筑牢领导干部队伍思想防线。
      二、工作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反腐倡廉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全面查找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制度机制不健全、内外部环境影响等因素,可能引发不廉洁、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廉政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对预防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工作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管理。要从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际出发,以职责履行为主线,以权力运行为重点,从实施补贴政策的各个环节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形成廉政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推进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
   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法规规定及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制度规定等有关文件,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能力。
     (二)风险排查

对照《沈阳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一览表》,全面查找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分析风险内容和表现形式,评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机率大小,将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风险是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发生机率高的风险,如行贿受贿以及套(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等;二级风险是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或发生机率较高的风险,如未按要求确定补贴对象、机具核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三级风险是可能造成一般损害后果或发生机率较低的风险,如政策宣传不到位、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农业农村局要对照岗位职责,从工作流程或权力运行过程入手,通过自我查找,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等方式,对应查找每个权力行使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切实做到全覆盖、不漏项。同时要突出重点,特别围绕一级风险点进行重点查找和分析。
     (三)完善措施

根据确定的廉政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在确定的廉政风险中,属于工作职责不明确的,要认真研究,科学确定职责分工;属于权力过于集中的,要在相关岗位之间进行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建立有效制衡机制;属于权力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要细化裁量标准,实现有效控制;属于工作流程界定不清晰的,要重新绘制流程图,规范行政程序;属于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属于传统手段难以有效监控的,要积极采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加以监控和防范。农业农村局要在风险排查和完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形成本单位工作实施责任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四)考核评估

农业农村局要对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四、建立长效机制

农业农村局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促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常态化;注重廉政风险的动态化管理,及时调整廉政风险内容和完善防控措施;加强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自查与省重点检查相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检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相结合,把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作为工作实施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群众信访处理制度,以群众反映的焦点问题为突破口,严肃处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增强干部队伍防腐拒变意识和纪律意识。

五、相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作为深入开展争先创优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工作有机结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组织健全、措施有力、责任明确、成效显著。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控,防范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保证政策落实、资金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附件3:

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产销企业与购机者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争议的,均可向农业机械管理和质量投诉机构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人员提供便利,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投诉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尤其是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农业农村局应及时认真处理,做到凡报必查。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事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

五、投诉的受理。投诉者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的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后,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受理之日10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七、工作纪律。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当保护投诉和举报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通报或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4:

浑南区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并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障购机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与要求

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设服务型政府、开展标准化办公的重要举措,是宣传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形式,也是构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长效机制和实施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特例”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公开的内容

按照信息公开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省、市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实施方案。

2、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机构设置和组织建立情况。

3、实施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补贴机具一览表。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操作流程等。

5、申请补贴情况,确定补贴对象的操作程序,公示补贴对象除隐私部分的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村、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补贴额等)。

6、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质量投诉电话等。

7、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控管理相关制度。

8、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汇总、结算等情况。

9、上级要求的其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文件材料。

三、信息公开渠道

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主渠道作用,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及时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同时,与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现有效链接。不断丰富补贴政策公开形式,在重要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关键时期,充分利用电视讲座、手机短信、挂图、公示板、致广大购机户的一封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信息。

四、信息公开管理

信息公开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区街道分别对各自的信息公开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下级管理部门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要建立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对好的要及时予以表扬,对做的不好的要予以批评,凡因信息公开不到位耽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5:

浑南区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

违规查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的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制度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地方为主的原则。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农业农村局,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
  第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农业农村局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需上报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需上报至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会同农业农村局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会同农业农村局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