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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制度

作者:浑南区 点击次数:251 发布时间:2018-11-29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浑南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制度

 

为规范我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产销企业与购机者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依法对存在违反政策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以及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出的投诉和举报。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争议的,均可向农业机械管理和质量投诉机构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区农发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管理工作。区农发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为农机购置补贴投诉人员提供便利。投诉人员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信箱、媒体及举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区农发局应及时认真处理。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事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

五、投诉的受理。投诉者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的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区农发局接到投诉后,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受理之日10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定期梳理投诉和信访材料,对投诉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和方法,着力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对群众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多次反复投诉的事项,应主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告,防止群众误解。

七、工作纪律。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当保护投诉和举报人员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做好对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严禁对举报、揭发、控告人打击报复,对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通报或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浑南区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

              2018年8月20日